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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机动车停车场明码标价新规:倡导通过网络方式进行明码标价

发布时间:2023-10-11 09:07:00来源: 新京报

  北京市市场监管局会同相关部门起草的《北京市机动车停车场明码标价规定》(征求意见稿)近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提出,倡导经营性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各区道路电子收费停车场管理者通过官方网站、手机小程序、微信公众号或移动端app等网络方式进行明码标价,充分保障停车人的知情权。

  征求意见稿提出,北京市经营性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应当在相关场所出入口、收费地点等醒目位置,使用标价牌或电子信息屏等有效形式进行明码标价。各区道路电子收费停车场,应当在停车场起止地点的醒目位置,使用标价牌或电子信息屏等方式进行明码标价。道路电子收费停车场起止地点距离较长的,应当按一定间距重复设置明码标价牌或者电子信息屏。道路电子收费停车场起止地点中间包含两条及以上自然路段的,应当根据实际在每个自然路段起止地点的醒目位置设明码标价牌或者电子信息屏。

  倡导经营性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各区道路电子收费停车场管理者在做好现场标价的同时,通过官方网站、手机小程序、微信公众号或移动端app等网络方式进行明码标价,充分保障停车人的知情权。

  经营性机动车停车场明码标价内容应包含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包括计价单位、计时收费的不足一个计时单位不收取费用、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车辆及军车、残疾车按规定免费等内容)、服务单位监督电话、行业主管部门电话:12328、投诉举报电话:12345、经营单位名称、停车场范围(位置)、编号、经营车位总数等。

  各区道路电子收费停车场明码标价的内容应包含收费时段、收费标准(包括计价单位、计时收费的不足一个计时单位不收取费用、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车辆及军车、残疾车按规定免费等内容)、收费依据(批准机关及文号)、执收单位监督电话、行业主管部门电话:12328、投诉举报电话:12345、收费单位名称、停车场范围(位置)、编号(按《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规定执行)、车位总数等。

  根据相关法规政策的新要求,按照依法合规、便民利民、不做大改的原则,征求意见稿对两种机动车停车场明码标价牌参考式样进行了修改完善,并附上“经营性机动车停车场明码标价牌参考式样”和“道路电子收费停车场明码标价牌参考式样”,供相关单位参照自行制作明码标价牌,明码标价牌编号为北京市公共停车场经营备案证的备案号。

  经营性机动车停车场明码标价牌参考式样。图片来自《北京市机动车停车场明码标价规定》(征求意见稿)

  道路电子收费停车场明码标价牌参考式样。图片来自《北京市机动车停车场明码标价规定》(征求意见稿)

  同时通过网络方式进行明码标价的,在网络页面标明的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价格或者计价方法等有关内容,应当与现场标明的内容保持一致。

  征求意见稿中明确,明码标价应当做到标价内容真实准确、字迹清晰、标识醒目;收费标准变动时应当及时调整;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收取费用,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在法律责任部分,规定经营者如不执行明码标价相关规定,或者有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依法查处。同时,规定市、区两级发展改革委、停车行业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等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机动车停车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此次公开征集意见时间截至11月6日。社会公众可通过电子邮件或信函的方式提交意见。

  北京市市场监管局会同相关部门起草的《北京市机动车停车场明码标价规定》(征求意见稿)近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提出,倡导经营性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各区道路电子收费停车场管理者通过官方网站、手机小程序、微信公众号或移动端app等网络方式进行明码标价,充分保障停车人的知情权。

  征求意见稿提出,北京市经营性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应当在相关场所出入口、收费地点等醒目位置,使用标价牌或电子信息屏等有效形式进行明码标价。各区道路电子收费停车场,应当在停车场起止地点的醒目位置,使用标价牌或电子信息屏等方式进行明码标价。道路电子收费停车场起止地点距离较长的,应当按一定间距重复设置明码标价牌或者电子信息屏。道路电子收费停车场起止地点中间包含两条及以上自然路段的,应当根据实际在每个自然路段起止地点的醒目位置设明码标价牌或者电子信息屏。

  倡导经营性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各区道路电子收费停车场管理者在做好现场标价的同时,通过官方网站、手机小程序、微信公众号或移动端app等网络方式进行明码标价,充分保障停车人的知情权。

  经营性机动车停车场明码标价内容应包含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包括计价单位、计时收费的不足一个计时单位不收取费用、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车辆及军车、残疾车按规定免费等内容)、服务单位监督电话、行业主管部门电话:12328、投诉举报电话:12345、经营单位名称、停车场范围(位置)、编号、经营车位总数等。

  各区道路电子收费停车场明码标价的内容应包含收费时段、收费标准(包括计价单位、计时收费的不足一个计时单位不收取费用、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车辆及军车、残疾车按规定免费等内容)、收费依据(批准机关及文号)、执收单位监督电话、行业主管部门电话:12328、投诉举报电话:12345、收费单位名称、停车场范围(位置)、编号(按《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规定执行)、车位总数等。

  根据相关法规政策的新要求,按照依法合规、便民利民、不做大改的原则,征求意见稿对两种机动车停车场明码标价牌参考式样进行了修改完善,并附上“经营性机动车停车场明码标价牌参考式样”和“道路电子收费停车场明码标价牌参考式样”,供相关单位参照自行制作明码标价牌,明码标价牌编号为北京市公共停车场经营备案证的备案号。

  经营性机动车停车场明码标价牌参考式样。图片来自《北京市机动车停车场明码标价规定》(征求意见稿)

  道路电子收费停车场明码标价牌参考式样。图片来自《北京市机动车停车场明码标价规定》(征求意见稿)

  同时通过网络方式进行明码标价的,在网络页面标明的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价格或者计价方法等有关内容,应当与现场标明的内容保持一致。

  征求意见稿中明确,明码标价应当做到标价内容真实准确、字迹清晰、标识醒目;收费标准变动时应当及时调整;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收取费用,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在法律责任部分,规定经营者如不执行明码标价相关规定,或者有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依法查处。同时,规定市、区两级发展改革委、停车行业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等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机动车停车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此次公开征集意见时间截至11月6日。社会公众可通过电子邮件或信函的方式提交意见。

(责编:郭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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