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捕捞青海湖裸鲤 8名被告人被判刑
青海省西宁铁路运输法院25日组建七人合议庭,依法对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等8人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一案作出判决,8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至9个月不等。
经法院审理,2021年5月17日,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等8人携带作案工具,共同驱车至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海晏县境内的青海湖畔偷捕青海湖裸鲤。次日凌晨,8名被告人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8名被告人共计捕捞青海湖裸鲤376.45公斤。
法院认为,张某某、李某某等8名被告人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非法捕捞376.45公斤青海湖裸鲤,情节严重,均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应依法惩处。考虑被告人犯罪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认罪悔罪表现等情况,依照刑法相关规定,法院分别对各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至9个月不等,对部分初犯、偶犯及具有自首、立功表现的被告人适用缓刑。
青海湖裸鲤又称“湟鱼”,是青海湖中特有的珍贵鱼种,对维系青海湖流域“水-鱼-鸟”生态链安全和生物多样性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2003年起,青海省实施封湖育鱼,禁止任何单位、集体和个人到青海湖及湖区主要河流及支流捕捞裸鲤,禁止销售裸鲤及其制品。
截至2022年底,青海湖裸鲤资源蕴藏量达到11.41万吨,较2021年增加0.56万吨,增长5.1%,达到保护初期的44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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